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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事管理制度

  (八)担任各级行行级领导职务的,还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大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选拔任用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考虑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整体素质,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省级分行领导班子中应有40岁左右的干部;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领导班子中应有35岁左右的干部。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任职年龄上限制。各分支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则上退出领导岗位,根据身体条件和干部管理权限安排适当工作。退出领导岗位的人员,原职级待遇予以保留。
  拟提任分支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科级领导职务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处级领导职务,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工作特别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不同情况,在1-2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被立案审查的,在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

第三节 干部考察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干部考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对干部德才情况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为正确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培训、交流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察的主要对象是领导班子成员、拟提拔的干部和后备干部。
  第二十六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第二十七条 拟提任干部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或主要负责人通报考察任务、内容、方法等,听取意见;
  (二)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了解基本情况;
  (三)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
  (四)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与考察对象谈话,了解其思想、学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反应能力等;
  (六)视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
  (七)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八)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考察干部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察结果应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应及时予以提拔或给予奖励;对群众意见大、本人又缺乏认识的,应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经教育无明显改进、确实不称职的,或民意测验中,有1/3不称职票的,应当坚决调整;对反映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认真查处,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对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评;各级领导干部每年作一次述职。对即将离任的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离任稽核或经济责任稽核。

第四节 干部任免

  第三十一条 任用干部的基本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先经过民主推荐;对民主推荐中获较多赞成票的人选,经党委集体研究后列为考察对象;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进行任职前公示。属上级行党委管理的干部,本级行党委集体讨论提出选拔任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行;上级行人事部门进一步考察,将考察情况及意见提交党委讨论,任职前公示,并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任免。各级行须经任职资格审核(备案)的干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须经与地方党委协商和中央金融工委同意任免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的人事、财务、会计、稽核、纪检监察部门的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的任免,事先要征得上级行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机关的中层干部、直属机构和下级行领导干部的任免,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作出决定前,征求上级行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二)越级提拔的;
  (三)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四)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子女、配偶及其他被列入回避范围的亲属提拔的;
  (五)超过任职年龄拟留任的;
  (六)不符合中央规定的任职年限的。
  第三十四条 无第三十三条所列六种情况的省级分行和直属机构的处级干部、地(市)分行行级干部的任免,须及时向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分行的直属机构和下级行行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宣布任免决定的同时须向上级行人事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机关党、团、工会组织的领导干部,要在本行党委领导下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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