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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纳制度

  第五十七条 各级行必须重视出纳人员的配备,出纳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出纳业务量大小确定,但必须符合出纳工作原则的要求。现金收付业务量大的营业机构,应分设收、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现金收付业务量小的营业机构,应配备兼职复核或实行交叉复核。
  第五十八条 出纳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和出纳业务技能的人员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十九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检查督导、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十条 各级行应当建立出纳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岗定人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第六十一条 对严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级行领导因对出纳工作不重视,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事故者,根据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 经费出纳

  第六十三条 经费出纳是指为本行干部职工发放工资、经办机关财务费用开支等事项的专职或兼职出纳。
  第六十四条 应坚持账款分开管理与核算的原则。经费出纳负责现金的收支,经费会计负责账务的组织与核算。经费会计与经费出纳应当坚持每日核对库款,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六十五条 经费出纳现金的收支必须依据合法的凭证办理,并遵守出纳工作原则。现金的收付与费用的列支,应当做到手续齐全,凭证合规合法。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单据,经费出纳有权拒绝受理。
  第六十六条 经费出纳的现金库存一般不得超过2天的业务用量,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缴存。
  第六十七条 预支款项和支票的领用,应当经有权人员批准,领用的支票要登记。不得预支非公用款项。对预支款逾期不报账者,经费出纳应当督促其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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