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盘点库存现金、有价物品、重要空白凭证,与账簿进行核对,重点检查有无白条抵库和空库;无白条抵库和空库;
(二)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库房(保险柜)的钥匙(锁)的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登记是否齐全;
(三)库房和守库室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有效,装置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四)库房内是否干净整洁,款项、实物摆放是否有序,票币整理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虫蛀、鼠咬及霉烂等现象,库内是否存放非保管范围内物品;
(五)营业终了是否坚持会计坐班主任验收入库制度,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库存是否合理。
第四十九条 查库过程中,管库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场陪同,回答查库人员的询问,服从查库人员安排,但不能参加清查库款。
第五十条 查库完毕,管库人员应对库款重新清点核对,以明确责任。查库后查库人员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在查库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并由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向被查行行长和上级行报告。
第十章 出纳机具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出纳机具包括出纳工作中使用的保险柜、点钞机、防伪鉴别器、捆钞机等。出纳机具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出纳机具的领发。使用、保管与交接,均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上级行在配发机具时,应组织技术培训,让使用人员掌握机具的性能、操作程序,学会使用、保养和维修技术。
第五十三条 应建立出纳机具的使用、保养责任制,实行定机、定位、定人、定责任。换人使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工作交接
第五十四条 凡出纳人员调动、离职时,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现金、有价物品、账簿、库房和保险柜钥匙、印章、机具、警卫器械等。出纳人员的调动、离职,应核对款、账、物、簿,详列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坐班主任监交。未办妥移交手续者不得离职。
第五十五条 出纳人员临时离职,也应当在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下向指定的代班人员办理交接,进行账、款、簿、实核对,并在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
第十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十六条 出纳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与农发行的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相适应。总行在会计部门下设置出纳管理部门,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在会计部门下设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各营业单位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出纳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