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库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所有现金、有价物品等都必须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不成捆的钞券,应装箱加锁,库内不准散放未整点现金。库内不准存放非保管范围内的物品。
(二)必须配备两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正式职工负责库房管理工作。管库人员应分工明确,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对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必须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房。非管库人员因查库进入库房必须经行领导批准,进入库房前管库员要查验必备证件,并在查库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三)库房应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锁,并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使用,不得将钥匙随意放置或交由他人代管,如有遗失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副钥匙应由管库人员和会计坐班主任两人共同密封签章后,交主管行长(经理)保管。副钥匙的交接要有签收登记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封动用;如必须动用时,须经行长(经理)批准,由管库员及会计坐班主任共同启封,并登记动用时间和原因。库房开启密码的记录亦按上述要求办理。如人员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不得继续沿用旧密码。
(四)库房改造按库房设计报批程序办理;库门修理要上报上级行,由上级行指定人员修理,并做好登记记录。
(五)库房管理应达到无火灾隐患、无潮湿、无鼠咬、无虫蛀,严防差错和盗窃事故的发生。库内各种设施(防潮、灭火设备、防爆灯、应急照明灯和自动报警装置等)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修理与更换。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应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警惕性高、有一定安全防范技能的正式职工担任守库工作。
第四十五条 非营业时间均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看守库房,两名管库员不得同时守库。非守库人员不准进入守库室。守库时应当建立守库登记制度,并严格交接班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行应当不定期地查岗,建立守库监督制度。
第九章 查库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必须建立查库制度。营业机构行长或主管行长(经理)每月至少查库一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坐班主任每旬至少查库一次,节假日应重点抽查。上级行应不定期对下级行进行查库,并对营业机构查库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上级行查库时必须出具查库介绍信,并有被查行人员陪同,否则管库员有权拒绝。严禁一人单独查库。
第四十八条 查库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