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性原因(由于书写、计算、清点错误,机器故障等),发生现金错款确实无法查清的,应当将错款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报益,不得以长补短。应当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以防一错再错。
(二)属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错款,应当追究失职人员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因贪污、挪用等行为造成短款或侵吞长款的,应当追回赃款并视情节数额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错款性质暂时难以确定的,应当组织专人清查,不得简单草率处理,也不得久悬账上,任其拖延。
(五)由于领导不力、用人不当、违章不究而造成的错款,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对查找无着落和确实无法挽回的出纳错款,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和列账。
第三十六条 现金调拨过程中发现差错,应当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复点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认定,确非本行责任时,应当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及时提供调出行查找。如查明是调出行差错,由调出行处理;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报益。
第七章 有价物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价物品应当坚持账实分管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有价单证的运送、收付、出入库,必须按照现金运送和现金收付及现金出入库的要求办理。会计部门收付有价单证应编制表外科目凭证。每日营业终了,有价单证必须入库保管,出纳部门应当与会计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第三十九条 代保管物品仅限于本行代其他单位保管的有价证券和重要单证等有价物品。办理代保管物品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
第四十条 信贷部门办理抵(质)押贷款,抵(质)押品需入库保管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抵(质)押品返还时,出纳部门凭主管领导批准的信贷部门通知办理出库。
第八章 库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的库房必须坚固、隐蔽,并具备防火、防潮、防盗功能。库房和守库室的建造、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银行金库标准》。
第四十二条 省级分行库房的设计方案由总行会计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批;省级以下各行库房的设计方案统一由省级分行会计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批。竣工后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