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合法凭证、票据办理。必须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一户一清、当面点清”的原则,严禁一人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或将几个单位的款项相互混淆。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收存和对外支付。
第九条 现金出库:
对外营业开始前需领取备付款时,付款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匡计当日所需各种券别票币数量,向管库员办理现金出库交接手续,并登记现金库存簿。出库现金要做到交接手续严密,数字准确。
第十条 现金收入:
现金收入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收取现金时,收款员应认真审核客户填制的交款凭证,仔细清点现款,核对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并将现金和交款凭证交复核员。复核员复点现金无误后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并在现金收入登记簿上签章,交款凭证回单联退交款人,凭证联随时转交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 现金付出:
农发行开户单位支取现金的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和个人劳务报酬;
(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规定范围外的一切收支活动,必须实行转账结算。
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开户银行计划部门审查批准后,出纳部门才能予以支付。
凡开户单位违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等处罚。
现金付出必须坚持“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根据已经审核并记账的付款凭证办理。付款前,付款员应认真审核付款凭证,按凭证金额和客户需要配款,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和现金付讫章,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将现金和付款凭证交复核员。复核员复点现金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并在现金付出登记簿上签章,将款项交取款人。
配款时需拆捆的,拆捆封签要待营业终了账款核对无误后,方可销毁;拆捆、拆把时必须复点,银行封签对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