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借款。向上级行清调资金时,应据实填报《资金请调单》。收购旺季,应当提供收购进度等有关数据。
(三)受理借款。认真审查下级行提出的借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资金调拨手续。
(四)资金入账。请调行资金计划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请调资金入账。
第三十条 向中国人民银行借还款资金调度:
总行根据系统内信贷资金余缺,资金头寸占用情况,信贷需求趋势,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或还款。
第三十一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调度:
各级行根据信贷收支和资金头寸占用情况,适时增加或减少系统内借款;省及省以下分支行不得用系统内借款垫交系统内借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同业往来清算资金调度:
对同业往来中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差额,及时调度清算资金。同业往来资金按旬清算。
第三十三条 联行汇差清算资金调度:
上级行依据辖内应收或应付汇差数额,及时调度清算资金。对汇差资金清算与系统内资金调度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贷资金调拨台账管理:
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应当做好信贷资金调拨登记台账管理工作,对调出、调入信贷资金,按金额、利率、日期等内容逐笔序时登记台账,定期核对。
第六章 利率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利率政策,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监管。
第三十六条 对下级行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不准自行停息、免息。
第三十七条 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由总行根据业务经营需要统一制定。
第七章 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监测与分析
第三十八条 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监测:
(一)存、贷款变化情况监测。包括:各项存款增减变化情况,各项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存、贷款结构变化情况,信贷投放回笼情况,贷款物资保证情况,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