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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资金头寸限额是指上级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下级行核定的一定时期内资金头寸的控制数额。资金头寸限额按季核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资金头寸限额核定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请,自上而下逐级核批。资金头寸限额核定依据是:
  (一)一定时期内存、贷款增减变化情况;
  (二)信贷资金投放、回笼季节性变化情况;
  (三)营业机构数量及分布状况;
  (四)交通通讯条件。
  第二十四条 资金头寸限额调整:
  资金头寸限额不足时,下级行应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核批调增;资金头寸限额多余时,上级行可根据限额执行情况直接调减。
  第二十五条 资金头寸限额管理:
  资金头寸实际占用小于资金头寸限额时,根据下级行申请,及时增加资金头寸;超过资金头寸限额时,下级行应当及时归还上级行借款。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应当加强资金头寸的管理,不得超限额保留资金头寸;应当及时汇总上报资金头寸,不得虚报、瞒报;应当定期对资金头寸占用情况进行检查,减少非生息资金占用。

第五章 信贷资金调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贷资金调度包括:向中国人民银行借还款资金调度、系统内往来资金调度、同业往来清算资金调度、联行汇差清算资金调度等。
  第二十八条 信贷资金调度方式:
  (一)实汇资金,即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汇划调拨资金。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还款、资金头寸调度、同业往来资金清算等采取实汇资金方式。省级分行在收购旺季,对县(市)支行大额资金调拨可采取直达实汇资金方式。
  (二)转账汇划,即通过系统内联行汇划调拨资金。各级行对系统内开户企业间异地结算款项汇划、系统内借款利息划缴。财政补贴资金通过系统内拨付等形成的汇差采取联行转账汇划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贷资金调度程序:
  (一)匡算需求。根据对一定时期(3-5天)的信贷资金来源、运用变化,存、贷款增减变化以及资金头寸占用等趋势,确定资金调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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