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贷资金营运管理的任务:
(一)组织筹措信贷资金;
(二)按政策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
(三)限额管理资金头寸,灵活调度信贷资金;
(四)提高信贷资金营运效益。
第三条 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坚持统筹统还、分级管理、统一调度、逐级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及其业务代理机构。
第二章 信贷资金来源
第五条 信贷资金来源包括:信贷营运资本、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系统内存放款项、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事业单位存款、财政性专项存款、同业存放款项、应付联行汇差等。
第六条 信贷营运资本是国家核拨农发行实收资本中用于信贷资金营运的资本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使用。
第七条 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是农发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总行负责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和还款,省及省以下分支行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擅自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借款。
第八条 系统内存放款项是下级行开展信贷业务活动向上级行借入的款项,是省及省以下分支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九条 政策性金融债券由总行根据业务经营需要组织发行,并负责债券还本付息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存款包括:粮油企业存款、棉花企业存款、其他专储企业存款、其他活期存款和单位定期存款等。各级行应当监测企业存款增减变化,监督企业存款支取和使用,并对开户企事业单位现金收支活动实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