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出国人员出国时严禁携带珍贵文物和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各种毒品;带有危险性的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第五十条 出国人员回国时,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大件免税商品。
第五十一条 参照国际惯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代表团在出国时应准备必要的礼品,对外赠送礼品要适度。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赠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国团组的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设备器材,高级消费品(电视机、录像机、电冰箱、计算机、收音机、摄影机、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打字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地毯等),需逐级上交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外国人赠送的一般小礼品、纪念品,如圆珠笔、笔记本、打火机、手绢、纱巾、儿童玩具、食品以及一般的电子表、计算器之类,可由受礼单位或个人留用。
第十二章 出国人员境外纪律
第五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提高警惕,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我国及当地国家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五十四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 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活动方案执行,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特别是出访欧洲申根签证国家的团组,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如日程确需改变的,需事先请示组团单位分管领导同意。
第五十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团组纪律,听从团组负责人的指挥。无特殊情况,均应集体活动,未经团组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外出。
第五十七条 对于在国外违反纪律,不听从管理的人员,回国后应视具体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触犯
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