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食费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于办法,也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形式提供伙食费的、按规定标准包干,多退少补。
(二)不宜或不愿意实行伙食费包干的团组,可按《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规定的伙食标准凭原始单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应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总行正副行长及相当职级人员的住宿费,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紧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预算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由对方提供公杂费、住宿费的出国团组,所提供的费用低于预算标准的由组团单位补足,超过预算标准的部分应上缴,回国后均在预算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三十六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有必要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其宴请费用按照所在国家每人每日的伙食费预算标准以就餐人数计算。
第三十七条 出国团组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标准编制出国预算,具体办法如下:
(一)由团组负责人指定团组内两名人员管理财务,钱账分开,一人管账,一人管钱;
(二)财务经办人凭出国任务批件,按规定的标准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国团组费用预算表》(不可预见费川按其他各项预算总额20%的标准计算),由团组负责人签字,经总行办公室和财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凭此表和出国任务批件到总行财务部门办理预领出国经费及换汇事宜。
第三十八条 随外单位团组出国人员的费用标准与审批办法,比照本行出国团组人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费用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兑换外币应保存兑换水单。各项开支应索取、保留单据,确无单据的,需由经办人记账,团组内一名证明人签字。
第四十条 报销出国费用时,经办人凭单据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国团组费用支出表》,由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总行办公室和财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总行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经费的节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财务部门。凡违反规定者一律不予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单据)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