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出国费用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公临时出国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执行。
第三十条 出国团组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和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第三十一条 出国人员的服装应以整洁、大方为原则。制装(包括衣箱、风雨衣及零星装备)费用补助办法如下:
(一)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下同)出国人员,相当于国家正副部长级的人员补助900元,其他人员补助700元。
(二)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
(三)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包括同一个周年内多次出国在国外的累计时间超过半年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补助外,再增发200元,三周年内只可享受一次。
(四)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费由其工资所在单位发给。临时借调的翻译人员制装补助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或者临时出国任务与其所在单位工作无关的,可由组团单位发给。
第三十二条 个人国外零用金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5日以内的,发给30美元;超过15日的,从第16日起,每人每日发给2美元。
第三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
第三十四条 出国人员旅行均应乘坐国际航班和国际列车。总行正副行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省分行正副行长及相当职级的人员,总行各部门领导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可乘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日补助8美元。
第三十五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