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正处级(含)以下干部出国,由分行向总行报送请示,总行办公室研究提出审核意见,会签人事部门后函复。
第二十二条 总行机关正处级(含)以下干部出国,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总行办公室提出意见会签人事部门后,报总行行长审批。
第六章 出国事项的报批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织的出国团组,需提前60日报送请示或申请;拟参加外单位团组出国的人员,需提前45日报送请示或申请。
第二十四条 分行或总行部门报送请示或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访国家、组团单位、团组名称及人数,人员名单及工作职务和在团组中的职务。
(二)国外邀请单位、出访目的和内容。
(三)出国日程安排,包括国外停留时间及全程路线。
(四)出国费用预算金额及来源。
(五)由香港、澳门过境的,申报时须说明理由。
(六)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报送总行的出国请示应有发文号和签发人,并加盖分行行章。
(七)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报批出国事项时须附以下材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织的团组,附国外邀请函及其译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外单位组织的团组,附组团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二十六条 已经批准的出国团组,因故推迟成行在12个月之内的,只需写明原因附在原报批材料后,即可到总行办公室办理有关出国手续,不需重新报批。如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任务、邀请单位三项内容中有一项发生变化,均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章 出国人员政审
第二十七条 正处级(含)以上的出国人员,政治审查与出国任务一并审批,须由所在单位填写《出国人员备案表》,交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副处级(含)以下的出国人员,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由人事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政审批件。如果3年内再次出国,须填写《出国人员备案表》。两种表格均交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