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出国年度计划需作调整时,由总行办公室将调整意见报总行党委决定或按总行党委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和赴热点国家或地区的重要团组,总行行长出访,均应事先征求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四章 出国团组人员的选派
第十三条 总行办公室按照年度出国计划,分别就出国团组的规模、人员结构、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国外邀请单位、时间期限、经费来源等提出意见,报分管行领导审核,总行行长审批。
第十四条 总行办公室根据总行领导批准的组团意见,通知有关分行或总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入选,再由总行办公室汇总并会签人事部门后,报总行行长审批。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员参加外单位出国团组,凡与本行业务有直接关系,且工作需要、经费落实的,按本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名额“搭车”出国。不得参加比本人职级低的外单位出国团组出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员一律不参加与本行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外单位出国团组。
第五章 出国人员的审批
第十七条 总行行长出国,由总行办公室起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请示,报行领导审批后会签中国人民银行,再送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中央金融工委备案。
第十八条 总行副行长及相当职级的干部出国,由总行办公室起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请示,报总行领导审批后会签中国人民银行,再报中央金融工委审批。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及相当职级的干部出国,由分行向总行报送请示,经总行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会签人事部门后,报总行行长审批。
第二十条 总行部门领导及相当职级的干部出国,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总行办公室提出意见会签人事部门后,经分管副行长审核,报总行行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