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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管理,规范出国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本行人员参加本行出国团组和由外单位组织的与本行业务有关的出国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国审批权集中在总行,各类出国团组由总行统一组织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归口管理出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总行各部门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章 出国组团的原则

  第五条 出国组团必须坚持工作需要、确保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出访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派出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应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得选派较高级别人员;应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得选派非专业人员。
  第七条 总行或同一分支机构的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 出国团组中涉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人员,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经该人员所在单位的外事部门审核确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暗示或授意外国机构、人员发出出访邀请,不得接受国内客户和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第三章 出国任务的确定

  第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国年度计划由总行办公室于每年初研究提出意见,经总行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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