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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

  错账冲正涉及到计息积数的,应算出应加或应减积数,记入余额表或账页积数栏,于计息时一并调整。
  (三)逐笔对年对月计息。单位定期存款采用对年对月对日的方法计息。对年一律按360天,对月一律按30天计算,不满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化成天数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第三十七条 利息的核对:
  (一)使用余额表计息的,余额表各户积数之和必须与总账同期累计积数核对一致;利息凭证金额必须与余额表利息金额核对一致。对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的原因和数字是否合理正确。
  (二)使用账页计息的,各账户的计息合计天数必须与日历天数核对一致;利息凭证金额必须与总账累计积数所计算的利息核对一致(剔除尾差和不计息户利息)。
  (三)各项利息结息后应当逐户复核天数、积数、利率和利息金额,以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章 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 年度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和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确保资金、财产、账务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 凡属决算日业务均应在当日处理完毕,并做好内部账务及往来账务的核对工作。决算日终了,应当编制决算报表,办理新旧账簿结转。
  第四十条 决算后,应当按规定处理上年损益。各级管理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审核决算报表及说明,并按规定上报。

第八章 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附表和报表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根据总账和分户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编制。
  (二)业务状况表是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各项资金财产的增减变化情况的报表。业务状况表应当按照会计科目分类分项列示,根据总账期初余额、本期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编制。
  (三)利润表是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根据损益科目总账和分户账的期末余额编制。
  (四)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根据总账和分户账的发生额和余额编制。
  (五)相关附表是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会计人员、会计业务等情况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会计人员及业务量统计表等其他报表。
  (六)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5.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6.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会计报表按编制时期可划分为: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数字清晰。会计报表一经报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表中数字。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的上报种类。上报格式和上报的时间等由总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报出的会计报告应当加盖公章并由各级行行长(经理)和主管行长(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各级行行长(经理)应当保证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四十七条 会计报告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章 印章和密押(编押机)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业务印章是受理业务的证明和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各级行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和严格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业务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行名业务公章:适用于对外签发的存单、存折、收据等重要单证。
  (二)现金收讫章:适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和签发现金进账回单等。
  (三)现金付讫章:适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适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及其他凭证等。
  (五)结算专用章:适用于签发有关结算凭证以及有关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书等。
  (六)联行专用章:适用于签发联行业务的往来凭证、联行业务往账。来账报告表、联行账务的查询查复。
  (七)汇票专用章:适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八)本票专用章;适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九)票据交换专用章:适用于银行间提出票据进行的票据交换代收、代付业务。
  第五十条 单证、账簿、报表的签章规定:
  (一)各种单证,除按规定分别加盖业务印章外,对存单、存折、收据、现金收入凭证、转账凭证、收账通知、支款通知和回单等,还应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二)各种账簿应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三)各种报表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
  (四)联行结算等业务,其签章办法按联行结算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印章刻制和管理:
  (一)全国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的刻制、销毁权集中在总行;其他业务印章的刻制。销毁权由省级分行规定。
  (二)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讫和结算专用章必须带有年、月、日;结算专用章必须带有行号。
  (三)各种业务印章在使用前,应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换人使用,必须办交接手续。对使用年久字迹不清的印章,应及时申请更换,更换停用的印章,按权限销毁,并在登记簿上注明注销日期。
  各种业务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上缴销毁期间,必须加封并由行长(经理)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联行密押(编押机)属于国家绝密级资料,必须严格保管,严防泄密。
  第五十三条 印章、密押(编押机)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三人分别保管使用。个人之间不得私相授受,经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每日上午、下午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编押机)、压数机、各种业务印章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第十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自凭证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十五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账,出纳部门管证。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人员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保管。
  第五十六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要按现金调运的规定执行。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当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应当装箱入库保管。
  第五十七条 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当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当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并及时与领发行和印刷厂联系。
  第五十八条 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按单证种类、原面值金额立户。出纳部门必须根据表外科目凭证办理收付。
  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
  第五十九条 有价单证应当定期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每日营业终了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当先进行账实核对。
  第六十条 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做出明显标记后交库房登记保管。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造具清单,核对无误后逐级上报省级分行批准后销毁。
  第六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如: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六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当贯彻“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编押机、压数机)分管”的原则。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执行下列规定:
  (一)重要空白凭证应凭供货单位发货票或调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
  (二)重要空白凭证须凭上级调拨单或本单位有关人员批准的领用单出库,并及时登记。
  (三)本单位经办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当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
  (四)向外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开户企业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记簿,并在分户账眉上注明控制起讫号码。领购支票的,还必须将单位的账号和开户行全称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交由单位自填。
  第六十四条 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相关科目凭证的附件,作废的联行报单按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日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第六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凭证种类设置明细账,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除汇票以每份为单位外,其他重要空白凭证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本单位内部人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上逐份销号控制。
  第六十六条 开户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
  开户行对开户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账实核对后逐级上报省级分行批准销毁。
  第六十七条 由总行授权省级分行印制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由总行确定。属于区域内使用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冠有地区简称。
  第六十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从出入库、保管、领用、签发、核算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不定期地(每旬至少一次)盘查库存数量,并在登记簿上做出记录,签章备查。主管行长(经理)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做到账实、账簿相符。
  第六十九条 非业务需要不得领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确因本行内部教学和练习需要,需经行长(经理)批准后方可领用。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按销毁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四)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七十一条 会计档案应按保管期限分类及时装订,妥善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装订与保管应执行下列规定:
  1.会计凭证必须定期装订,科目日结单、凭证、附件张数及有关戳记要完整、齐全。装订的顺序为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科目排列先后顺序为准,每个表内科目下再按现金借方凭证、现金贷方凭证、转账借方凭证、转账贷方凭证顺序排列;同一表外科目排列顺序为收入凭证在前,付出凭证在后。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凭证的前面。装订时应当加凭证封面、凭证封底,绳结处用封签加封,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2.可视业务量大小,逐日装订或合并装订会计凭证,合并装订的,天数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并按日期顺序编号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已装订的凭证,应当编列凭证顺序号,顺序号依次编列,包括科目日结单、凭证、附件等,并在每册封面上自年初顺序编写号码,登记“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入库保管。确需拆封时,应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4.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的,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复制件,应在调阅登记簿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二)会计账簿的装订与保管应执行下列规定:
  1.总账按月或季装订,以会计科目排列为序。
  2.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季或年装订,排列顺序与总账顺序相同,同一科目的按账户代号顺序排列。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妥善保管,按年装订。
  3.装订成册的账页,应当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并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登记“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入库保管。
  (三)会计报表的装订与保管应执行下列规定:
  1.会计报表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报表封面,应填明报表名称、年度、号数,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入库保管。
  2.总行年度决算报表属机密级,省级及其以下各级行年度决算报表属秘密级。
  (四)其他会计档案按月、季或年装订。
  (五)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六)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永久保管种类:
  1.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基本建设决算;
  2.挂失登记簿;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4.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5.机构裁撤合并交接清册;
  6.代理行办理移交的各种移交表;
  7.各级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定期保管种类:
  1.属于保管15年的:
  (1)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2)联行专用章的颁发、领用、交销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3)凭证及附件;
  (4)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的移交清册。
  2.属于保管5年的:
  (1)计息余额表;
  (2)联行往来科目的卡片账、往来账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3)各种登记簿(除永久、15年保管期限外);
  (4)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属于保管3年的:
  (1)各级行编制及汇总全辖的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全部附表、附注和文字说明);
  (2)各种不定期报表。
  对以上保管范围和保管时间规定,省级分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扩大保管范围和延长保管时间,但不能缩小范围和缩短时间。对于账务尚未查清、仍需要继续清查的,保管期限应予延长。
  第七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管理,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因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机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上一级行代管;机构合并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机构统一保管。
  (三)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行领导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档案要设置专用保管库,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逐项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五)会计档案应进行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六)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办理调阅手续,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行长(经理)批准方可查阅(如要求冻结、扣划存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不准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处理案件时,对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有关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及法律文书应专夹保管,并将执行日期和有关情况在“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详细记录,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七)在备战、防洪等紧要时期,应当选择适当的地区或指定行集中保管会计档案。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销毁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档案销毁前,应编制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本行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经上一级行正式发文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会计档案,应由行长(经理)负责,并指定监察、保卫、档案机构、会计部门共同监销,销毁时应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行长。
  (三)保管期满但债权债务未结清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以及销毁的会计档案中装订有未达到保管年限与永久会计档案的,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和保管期满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七十五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行,应当保管打印的纸介质会计档案。

第十二章 会计电算化

  第七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开发、应用必须遵循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和本制度,应根据会计软件业务需求逐项编写软件设计的书面文本、提供系统说明书和操作说明书。
  第七十七条 全系统统一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由总行统一开发、测试、推广使用,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七十八条 软件设计和开发必须具有真实、安全、可靠性,具备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故障应急处理和数据恢复措施,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
  软件开发成功后,信息电脑、会计等部门应当共同调试、鉴定,验收后方可投入会计业务的正式使用。
  第七十九条 会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计算机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应根据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特点和岗位制约的要求,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
  第八十条 会计电算化实行开发与应用相分离的原则,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人员不得从事计算机日常维护和系统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
  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和日常的维护,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情况以及终端机的状态,但不得处理任何具体业务。
  一般操作人员,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凭会计凭证,输入有关业务数据,查询自行输入的业务及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八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坚持录入与复核相分离,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
  第八十三条 操作人员在进入业务软件系统录入会计数据时,必须保证只有在识别特殊密码状态下才能进入该系统。责任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授权指定的专人管理。操作员密码口令应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非操作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八十四条 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中修改会计记录,处理系统应能够自动识别授权密码并自动记录在案。
  第八十五条 故障恢复、使用环境维护等计算机的维护,必须坚持双人双码入机,并做好维护记录。系统管理员现场维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操作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六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移交时,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八十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因故离岗或机构撤并、转移隶属关系,移交和接收双方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分管的内外账务进行清理核对,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接替人员应当按移交清册的内容认真审核,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抄列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
  2.编制移交清单,列明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档案文件、资料及应移交的其他物件等;
  3.写出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列明账务差错、悬案和未了事项、人员分工、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移交新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移交余额表,将经管的账簿各账户余额和贷款借据等逐户移交接任人员,凭以核打分户账余额和借据,进行账据、账账等核对;
  2.编制移交清册,将经管的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印章、密押(编押机)、压数机以及文件资料等点交接任人员;
  3.对正在办理的未了事项,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接任人员交接清楚。
  (三)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十九条 会计人员短期离岗,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称职的人员代理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应当登记交接登记簿备查。交接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盖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第九十条 单位被撤并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并由上级行监交。未移交完毕,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一)被撤并单位会计移交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1.被撤并单位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账务遗留、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未了事项应写出说明。
  2.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同时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随联行报单寄接收单位。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3.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业务状况表(各科目余额为0),接收单位和上级单位各一份。
  (二)接收单位会计接收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1.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将撤并单位账务并入本单位账务内。
  2.对撤并单位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
  机构不撤销仅转移隶属关系的行,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管辖行办理。原管辖行应将移出行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月计表代),新旧管辖行凭此调整全辖会计报表上年末余额,并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第九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行领导负责监交,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应认真负责,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移交人、接收入、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十三条 农发行各级行都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按规定合理配备会计人员。
  第九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具备前两款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九十五条 对外营业单位必须配备会计坐班主任,实行坐班制度;各级管理行必须配备会计检查督导员,实行会计检查督导制度。
  第九十六条 应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工作变动,必须征得上一级行会计部门同意;其他会计人员变动,必须征得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九十七条 实行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会计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行应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
  第九十八条 实行会计人员考核制度。会计部门应定期对不同会计工作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第九十九条 实行会计工作奖惩制度。各级行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对不执行制度,违规操作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条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坐班主任、会计检查督导、会计记账、会计复核、综合核算、联行、结算、票据交换、出纳收款、出纳收款复核、出纳付款、出纳付款复核、管库、财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一百零一条 各级行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但必须保证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并遵循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本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工作;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共同临柜操作业务。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五章 会计监督与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 各级行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的规模和业务特点,按监督制约、授权分责的要求,建立全面、系统、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行应当建立并遵守以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所有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所附单据都必须经过换人复核并签章,未经复核,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对外签发单证,不得将报表对外发送。
  (三)账务应当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做到账务日清月结,保证“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和内外账务”核对相符。
  (四)营业单位会计坐班主任每天必须按规定对本单位全部账务进行监督,对重要业务事项必须签字把关,并监督复核员工作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会计出纳业务进行检查和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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