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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4日 进出银计发[2001]201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上海分行筹建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协定存款是指客户按照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其转入协定账户,并以优惠利率计息的一种企业存款。
  第二条 协定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遵守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可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第四条 办理协定存款须由存款户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第五条 存款户可在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
  第六条 存款户与银行共同商定A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存款户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转入B户;当A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银行自动将B户资金补足A户额度;当B户资金不足以补足A户额度时,B户余额直至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合同期满,如不延期,开户单位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如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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