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244应付及暂收款:凡对外临时性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款项收人,用本科目核算。发生应付或暂收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或转销时,借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各项暂收及尚未支付的临时款项。
七、268系统内资金往来: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核算总分之间本、外币内部资金往来。
第三章 开立账户
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核算暂行操作规程》关于单位活期存款开立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存款账户须根据外汇局核定的存款最高限额进行管理,超过部分予以结汇。
第四章 结售汇核算
一、结汇
(一)审核:
我行对下列本行贷款企业取得的外汇收入,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保留外汇限额的,应当予以结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或其他交易行为收人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人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人的外汇;
5.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7.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外汇;
8.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部分;
9.资本项目下结汇,须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
10.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二)会计核算:
1.对于属应该结汇的款项,我行收妥后,应根据结汇当日的汇率或资金部门提供的汇率办理结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14(存放境外同业活期) (外币)
或:相关科目 (外币)
贷:26204(外汇买卖 结售汇) (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