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贷款人”将委托“代理行”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拨付、监督“贷款”的使用和“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将“借款人”的出口结汇资金及时划付至专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第十八条 除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____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对于任何提前偿还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人”应确保“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应专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项目合同”项下的货款,应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二十条 如“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两个月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和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该“贷款”展期的证明文件)。经“贷款人”审查后,如“贷款人”批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定“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按“贷款人”要求填写汇款单据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由____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____。
由____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____。
由____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