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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文本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
 (项目贷款)》合同文本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 进出银信管发[2001]283号)


总行各部室、上海分行、国内各代表处、总行营业部筹建组:
  《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文本现修订完毕,从即日起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合同文本为框架式合同文本。合同将做成电子版,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可根据每个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文本中设置的可选择或调整的条款,与借款人协商,形成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从而避免法律对“格式合同”提供方所规定的严格责任。
  二、如对合同文本第四、九、十、十一、十二章的内容进行增加、删减和变更,应经信贷管理部进行法律审核、同意,对其他章节条款的变动可由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合同文本中有关符号的使用说明。
  (一)合同文本中用引号“ ”标明的词组,表明是一个定义过的词,在合同全文中多次出现,具有统一的含义;
  (二)合同文本中用中括号[ ]的地方,表示里面的内容需特别重视,不能删除,但可根据贷款项目或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变动;
  (三)合同文本中用小括号( )的地方,表明里面的内容是对前面紧挨着句子或词语的解释。说明;
  (四)合同文本中用横线__的地方,其内容需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填入;
  (五)合同文本中用方框□的地方,表示存在几个并列选择的内容,由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对未选择的部分予以删除。
  四、本合同文本在形式上采用电子版的方式,制成磁盘以便使用。具体操作为:统一印制合同的封皮;合同内容确定后,用防伪打印纸打印,每页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小签;最终签署盖章后,由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将正式合同装订成册。
  五、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在合同文本使用过程中,对出现的任何问题应及时向信贷管理部反映,以便进行研究和解决。
  六、本合同文本一经印发,原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借款合同文本停止使用。

附一:     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文本样式


          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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