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反映结算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支出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照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总行按规定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按规定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记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面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结算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结算户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款项,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年终,要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补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补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设置“单位缴费收入”和“个人缴费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四)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结算户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给予的基金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要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对象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调入,而由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转入的基金。
(二)收到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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