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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十八、基金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管理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修订。二级会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二十、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章 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102      收入户存款
      2       103       支出户存款
      3       104       财政专户存款
      4       105       结算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20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1       单位缴费收入
             -2       个人缴费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财政补贴收入
      13       404       转移收入
      14       405       上级补助收入
      15      406       下级上解收入
      16       407       补缴收入
             -1       单位缴费收入
             -2       个人缴费收入
      17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8      501       基本养老金支出
             -1       离休金
             -2       退休金
             -3       退职金
             -4       国家补贴
             -5       地方补贴
      19      503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1       丧葬抚恤补助费
             -2       遗属困难补助费
      20      511       转移支出
      21       512       补助下级支出
      22       513       上解上级支出
      23      519       其他支出
             -1       一次性支付
             -2       利息支出
             -3       其他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本科目只限总行使用。
  (二)收入户除向财政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2.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养老保险对象(以下简称保险对象)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调入,由系统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收入(含本息,下同),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4.收到基金的滞纳金及总行核准的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财政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要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月末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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