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金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结算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统筹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定期和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基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按债券种类分别登记记载,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总行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统筹机构应根据总行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办理年度基金决算,编制年度基金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财务决算报表由统筹机构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报表要于次年2月15日前报出(电子数据2月15日报达),经总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统筹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和审计署以及上级统筹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统筹机构应定期对缴费单位的缴费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统筹机构应对本级及下级统筹机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纪或违规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