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支出是指其他经总行核准的支出。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基本养老金是指按总行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各种津补贴。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总行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用、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其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十八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十九条 基金结余除按总行规定预留备付金外,全部上划总行,不得截留、挪用。
总行除可以按财政部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外,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条 基金当年结余入不敷出时,由上级统筹机构拨补;总行滚存结余不足时,由同级财政拨补。
第六章 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专户是指统筹机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包括: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结算户。
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为总行专用;结算户为分行及分行以下统筹机构专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的核算是:接收收入户转入的收入;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兑付国家债券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总行依据财政部开出的凭证记财政专户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等。
第二十三条 收入户的核算是:暂存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暂存调动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支出户的核算是:下拨下级统筹机构基金;向财政专户划转该账户利息收入。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五条 结算户的核算是:暂存由统筹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暂存转移收入;暂存下级统筹机构上解或上级统筹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支出;上解上级统筹机构或下拨下级统筹机构基金的支出以及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