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统筹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总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批后,由总行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统筹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上级统筹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统筹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及时上报总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批后,由总行批准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总行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调入时转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统筹机构接收上级统筹机构拨付的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统筹机构接收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收入及其他经总行核准的收入。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基金按总行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支出项目和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总行规定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保险对象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调出时,按总行规定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统筹机构拨付给下级统筹机构的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统筹机构上解上级统筹机构的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