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要按照辖内行政区划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合作金融监管处、科、股,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并相应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七章 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建立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岗位责任制,把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职责落实到监管人员,并经常检查监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技术职务评定和行政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及中心支行每年要对下级行的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一次,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监管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检查考核办法见附二)。总行对分行的检查除查分行本身外,还要抽查分行辖内2个以上中心支行(其中分行查过的1个以上)和4个以上支行(其中中心支行查过的2个以上)。分行对中心支行的检查除查中心支行本身外,每个中心支行还要抽查辖内30%的支行(不少于2个支行)。检查考核结果要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职责不力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内情况制定本分行的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二: 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统称分行)的检查考核。各分行对辖内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统称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辖内支行的检查考核办法,由分行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总行对分行的检查考核由总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是:
一、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20分)。
(一)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职责是否全部落实到岗(1分;以职位说明书为考核依据,全部落实到岗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二)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人员到岗情况(1分;各岗位全部到岗的得分,否则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