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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理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三条 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和上级行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其中撰写监管报告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分行对辖内没有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地(市)履行第四章所列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各项职责,或指定辖内其他中心支行承担这些职责。

第四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监管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含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市(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具体内容比照第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 对辖内农村信用社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管理。
  (一)根据上级行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并上报辖内农村信用社年度机构调整计划。
  (二)根据分行下达的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指标,审批农村信用社非法人机构的设立。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的设立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上报分行。根据分行授权,对农村信用社和县级联社的部分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三)对辖内支行提出的农村信用社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分行。
  (四)根据金融处罚规定,对辖内违法违规的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进行处罚。
  (五)根据分行授权,核准或取消辖内县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市(地)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提出初审或建议取消的意见,上报分行核准。
  第十六条 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和联社组织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具体内容比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现场检查,具体内容见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七条 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和上级行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中心支行对辖内没有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支行的县(市)履行第五章所列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各项职责,或指定辖内其他支行承担这些职责。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支行监管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处在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第一线,负责对本县(市)农村信用社和联社的监管工作。根据监管工作“进行入社”的要求,包社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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