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总行下达的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指标,向辖内各中心支行下达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的具体指标。按照总行下达的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指标,审批辖内农村信用社和县级联社法人机构的设立。审批辖内农村信用社和县级联社法人机构的变更事项或授权中心支行审批。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和联社开办新业务申请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上报总行。
对辖内中心支行上报的市(地)级联社筹建、开业申请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上报总行。根据总行授权对市(地)级联社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机构名称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批。
对辖内省级联社筹建、开业及变更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总行。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对辖内中心支行提出的农村信用社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上报总行。
(四)根据金额处罚规定,对辖内违法违规的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进行处罚。
(五)根据总行授权,核准或取消辖内市(地)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辖内省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提出初审或建议取消的意见,上报总行核准。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进行非现场监管。
(一)落实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专收制度。
(二)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分析。
(三)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
(四)根据风险程度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类,对其中的高风险法人机构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监管对象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
(五)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监管对象,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总行报告。
(六)对联社是否依法合规的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作出评价,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行业管理加强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进行现场检查。
(一)根据上级行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依法对辖内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作出评价,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和风险处置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工作情况及效果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或意见;对联社超出业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侵犯社员社权益或基层社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