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会同分行实施对省级联社的监管。
第六条 对农村信用社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管理。
(一)制定全国农村信用社年度机构调整计划,以省为单位下达各分行农村信用社年度机构调整指标。
(二)审批省级联社筹建、开业及变更等事项。
(三)审批市(地)级联社筹建、开业及首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审批县级及县级以上法人机构的撤销和关闭的方案。
(五)对农村信用社开办新业务进行审批。
(六)对筹建除农村信用社及联社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审批。
(七)根据金融处罚规定,对违法违规的农村信用社和联社提出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八)核准或取消省级联社及其他省级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七条 组织开展对农村信用社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
(一)制定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报表,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的分析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
(二)对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体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需要组织对部分农村信用社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审核、汇总、分析下级行上报的《农村信用社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统计表》、《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情况报告表》、《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等监管报表资料,撰写《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报告》。建立监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监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监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对辖内的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对辖区内各中心支行部署监管工作任务。
(一)根据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监管规章制度,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对下级行的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考核。
(三)对下级行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组织辖内的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经验交流。
第十条 对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管理。
(一)根据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并上报辖区农村信用社年度机构调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