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务管理。使用非正规票据收费,收费不入帐,帐目不规范,作假帐,不依法提取各项基金,资产不足设所条件,不依法纳税;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教育评查活动的步骤
(一)动员学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召开律师大会;广泛动员、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开展教育评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思想和行动上自觉地统一到教育评查活动的部署上来,积极参与和投入到教育评查活动中去。
要组织律师重点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学习《
律师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律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二)自查自纠。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根据教育评查内容进行自查,并认真写出自查报告。经全所律师逐一评议后,由律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意见,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在全所律师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评查内容的要求,写出本所的自查报告,并上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进行自纠和整改。个案问题要作出公正处理;共性问题要经全体律师大会讨论,研究解决办法,制订整改目标和措施,并写出整改报告,报司法行政机关。
(三)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标准是:第一,律师事务所是否积极认真地完成了教育评查活动,所有的律师是否都参加了教育评查活动;第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违纪问题是否作出了处理;第三,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教育评查验收标准,是否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司法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评查情况进行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各市(区)自查自纠及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市(区)司法局负责对所辖各市县(区)自查自纠及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应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抽查范围和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律师事务所总数的20%;投诉问题多,社会声誉差的重点人和重点所,必须列入抽查对象。经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