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学历确认问题的答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学历确认问题的答复
(2001年5月28日 司发函[2001]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府转送我部《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黔府行复转字[2001]01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
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法学大专、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