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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学历确认问题的答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学历确认问题的答复
 (2001年5月28日 司发函[2001]15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府转送我部《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黔府行复转字[2001]01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学大专、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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