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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需履行请假手续规定

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员
 因公出差、出国需履行请假手续规定
 (2001年12月29日 司发通[2001]122号)


  为了保证司法部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各级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需履行的请假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我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部长出差、出国前应向国务院请假,由办公厅将部长外出的时间、地点以及在部代为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名单形成书面报告,提前三至五天由部总值班室报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
  二、副部长出差、出国前应向部长请假,外出期间分管的工作委托由部长直接负责或受委托的副部长代管。
  三、各司局长(含巡视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分管部长请假外,还需向部长报告。
  四、副司局长(含助理巡视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司局长请假外,还需通过司局长或直接向分管部长报告。
  五、处长(含调研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分管司局长请假外,还需向司局长报告。
  六、副处长(含助理调研员等)出差、出国或因公参加有关活动,除向处长请假外,还需向分管司局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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