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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司法部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9日 司发通[2001]122号)

  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部、司法部党组和办公厅印章的使用,加强用印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司法部印章、司法部党组印章由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负责管理和监印;办公厅印章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印。
  三、使用印章的审批权限:
  (一)使用司法部印章:一般性文件和事项由主管副部长批准,重要文件和事项经主管副部长同意后报部长批准;司法部文件由部长批准;与已发部发文相应的证书或登记表、车辆年检表、盖有主管部长印鉴的财务报表或房屋管理报表、到机场办理迎送事宜的介绍信等一般程序性的事项,由办公厅主任核准。
  (二)使用司法部党组印章:须经部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与已发部党组文相应的证书,登记表,由办公厅主任核准。
  (三)使用办公厅印章;一般事项由办公厅副主任批准,重要事项须经办公厅主任批准。
  四、部机关各司(局)使用司法部、部党组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部直属单位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到办公厅机要处办理用印手续后用印,办理与已发文相应的证书、登记表用印手续时,应出示发文的原件或复印件。《印章使用审批单》由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留存。
  五、部机关各司(局)使用办公厅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部直属单位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到办公厅办理用印手续后用印。《印章使用审批单》由办公厅办公室留存。
  六、使用司法部、司法部党组和办公厅印模,须持相关领导签发的文件,到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到外单位会印文件使用印模,由拟稿单位派人前往负责监印。
  七、加盖司法部、司法部党组或办公厅印章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印制份数,登记分发,妥善保管。
  八、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单位,要严格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指定专人管理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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