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十、对重大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向办公厅说明原因,并随时通告办理情况。对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故不能答复的,要及时向请示机关说明情况。
  十一、承办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督办事项交办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退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厅商承办单位后可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办理;对承办工作不力或逾期不报的,办公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十二、办公厅每月以《督办工作情况月报》向承办单位通报督促检查工作办理情况。重要或紧急事项,随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十三、办公厅负责对《督办事项交办单》和《督办工作情况月报》归档立卷。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单位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一、《督办事项交办单》样式
    二、《督办工作情况月报》样式

附一            督办事项交办单



                       编号

┌──┬────────────────┬───┬────────────────┐
│承 │                │   │                │
│办 │                │要求反│                │
│单 │                │馈日期│      月  日      │
│位 │                │   │                │
├──┼────────────────┴───┴────────────────┤
│办 │                                     │
│理 │                                     │
│事 │                                     │
│项 │                                     │
├──┼─────────────────────────────────────┤
│办 │                                     │
│理 │                                     │
│结 │                                     │
│果 │                                     │
├──┼─────────────────────────────────────┤
│备注│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