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重大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向办公厅说明原因,并随时通告办理情况。对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故不能答复的,要及时向请示机关说明情况。
十一、承办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督办事项交办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退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厅商承办单位后可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办理;对承办工作不力或逾期不报的,办公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十二、办公厅每月以《督办工作情况月报》向承办单位通报督促检查工作办理情况。重要或紧急事项,随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十三、办公厅负责对《督办事项交办单》和《督办工作情况月报》归档立卷。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单位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
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一、《督办事项交办单》样式
二、《督办工作情况月报》样式
附一 督办事项交办单
编号
┌──┬────────────────┬───┬────────────────┐
│承 │ │ │ │
│办 │ │要求反│ │
│单 │ │馈日期│ 月 日 │
│位 │ │ │ │
├──┼────────────────┴───┴────────────────┤
│办 │ │
│理 │ │
│事 │ │
│项 │ │
├──┼─────────────────────────────────────┤
│办 │ │
│理 │ │
│结 │ │
│果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