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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

  八、加快文件、简报的办理、印制速度,提高文件,简报的时效性。送请部领导审批和送办公厅审核的公文,应给部领导和办公厅留出必要的审批、核稿时间。办公厅对急件,应随到随核,及时印制,及时发出,以提高办文速度和时效性。
  九、办公厅要履行公文处理监督职责。办公厅是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责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公文处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公文处理中的问题,向部党组、部领导提出改进和加强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部领导做好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文处理工作。
  附:司法部公文种类

附:           司法部公文种类

  一、部发文
  (一)司法部党组文件
  1.用于司法部党组向党中央、中央政法委员会和中央其他部门的请示、报告;
  2.用于人事任免和其他以司法部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
  (二)司法部部令
  1.用于发布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
  2.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3.就某具体事项所作的决定。
  (三)司法部文件
  1.用于印发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
  2.部领导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3.重要决定、决议、意见及通报;
  4.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会议纪要、通知。
  (四)司法部请示
  用于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请求指示,批准的文件。
  (五)司法部报告
  用于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六)司法部通知
  1.用于印发专项业务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2.转发上级及有关机关发布的与司法部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文件;
  3.人事奖惩决定及通报。
  (七)司法部函
  1.用于向中央国家机关报送有关材料;
  2.与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3.对省(区、市)司法厅(局)、部直属等单位请示的批复、答复;
  4.与有关部门联系外事活动以及印送外事活动安排计划等。
  (八)司法部批复
  用于对省(区、市)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部归口管理等单位请示的规范性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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