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照《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应当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警官证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二、关于辞退×××的批复
三、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附件一 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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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岁)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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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入党时间 │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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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参加工作时间│ │ 标 │基础工资 │ │
├────┴─┬─┴──────┴─────────┤ 准 ├─────┼──────┤
│家庭住址 │ │ 工 │职务工资 │ │
├──────┼──────────────────┤ 资 ├─────┼──────┤
│户口所在地 │ │ 额 │级别工资 │ │
├──────┼──────────────────┤ (元) ├─────┼──────┤
│现任职务 │ │ │工龄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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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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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何种专业技 │ │
│术及有何种专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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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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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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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
│要 │ │
│工 │ │
│作 │ │
│简 │ │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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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 │ │
│退 │ │
│理 │ │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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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 │
│在 │ │
│单 │ │
│位 │ │
│意 │ │
│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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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部│ │
│免门│ │
│机审│ │
│关核│ │
│人意│ │
│事见│ (盖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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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审│ │
│免批│ │
│机意│ │
│关见│ (盖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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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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