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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阶段,调整整顿。这是此项工作的中心环节。由县(市、区)司法局会同本区域内各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单位及其原批准机关,对不符合设置、体制、布局和名称要求的所进行调整和整改,同时组织指导各法律服务所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依据新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阶段,重新登记。在完成调整整顿工作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法律服务所,由县(市、区)司法局出具意见,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准登记程序,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直辖市司法局审核,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并向其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各地(市)重新登记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备案。各地开展这次调整整顿、重新登记工作的全面情况,由省(区、市)司法厅 (局)总结报部。
  (三)关于这次调整整顿、重新登记工作需把握的政策界限和应注意的问题:
  1.这次工作要以调整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体制和布局为主,以基层法律服务所整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为辅。在现有机构特别是城市街道所的组建方式、隶属关系、设置区域和总体布局方面要从严掌握,对不同情况分别采用转制、改造、合并、停办等方式进行调整整顿;对存在不足的法律服务所的内部整改、制度建设在此期间难以完全达标健全的,可在明确目标前提下放宽至明年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前完成。
  2.对目前已建的各种形式的“直管所”、“部门所”和“社会所”要从严掌握、合理调整、妥善处理,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和问题采取不同的调整、改造举措。原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直管的各类法律服务所,应移交住所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或基层政府管理,按设置规范、布局合理的要求予以调整。对其中由部门、社团、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应协调组建单位由其改建为单位内设的法律顾问机构,愿意与原单位脱钩的,由县(市、区)司法局按总体布局要求予以调整改造。原县(市、区)设立的法律服务中心可调整并入“148”工作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各地在机构调整、改造过程中,要尽可能保留业务骨干,并妥善处理分流人员。
  3.对经检查审核确实不符合设立条件,而且也不具备调整、改建条件的法律服务所,应当予以停办,不予办理重新登记。但其中因业务尚未办结、不方便移交而无法停办的所,可以允许其继续办理未结业务,但保留期限只能延至到明年机构年检为止;对“部门所”、“社会所”中调整、改建或停办难度较大的,可以将其调整或停办的期限延至到明年机构年检,届时仍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自行停办。
  4.鉴于这次重新登记工作重在调整机构设置、体制和布局,同时具有按新规章理顺管理体制、补办登记手续、建立机构管理档案的用意,相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上可作适当简化和变通。一是以法律服务所填报《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的方式替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需提供的各种文件;二是鉴于执业资格制度尚未建立,只要目前具有三名以上专职并已领取《法律服务执照》的人员,即视为人员条件合格;三是对经检查、调整被确认为合格的所,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报地(市)司法局或直辖市司法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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