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制度规定。两个规章全面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管理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年度检查、日常监督和违纪处罚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核)、执业登记、年度注册、日常监督和违纪处罚制度,初步形成较完整配套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加强自律的制度和机制。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切实转变观念和职能,改革职能配置和管理方式,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与管理对象之间、与基层政府之间以及各管理层级之间的关系。在建立实施新的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尊重法律服务所的自主权,引导和保障它们建立健全自我管理的机制,加强自律,增强活力;要加强指导和协调,调动和保护基层政府扶持法律服务所工作的积极性,防止出现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要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特别是要强化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保证日常的管理、监督落到实处。
(四)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行政处罚和所内处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执业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行政处罚,是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基于《
行政处罚法》的限制,两个规章只设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警告”、“罚款”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为弥补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两规章分别从管理、自律的角度制定了一些举措予以补充。如对严重违纪、管理混乱的法律服务所,规定可暂缓年检、限期整改,确实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对于不称职的从业人员,法律服务所可以辞退;对严重违纪、不宜继续执业的人员,规定法律服务所应给予开除处分,办理执业注销,并不得重新申请执业。这种行政处罚与所内处分及相应的管理举措相结合的机制,如运用得当,同样可以达到整肃执业纪律、严格队伍管理的目的。各地在实施规章中,要合理运用处罚手段,与其他管理手段有机结合,避免处罚不当而引发行政诉讼。有条件的地方,可借助地方人大立法权限,在制定有关地方性管理法规时充实健全有关行政处罚手段。
(五)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建立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部60号令要求统一建立和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将取得资格作为能否执业的必备条件,同。时制定了规范的执业登记制度。这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完善,对于改善和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这一制度的建立,需全国统一步调,有序运作,因此,结合目前队伍现状和发展需要,拟按照立足实际、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逐步完善的思路,推动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首先在今年组织全国首次资格考试和考核,重点解决目前在职的12万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队伍结构调整问题;其次在明年上半年利用年度注册时机,依据考试、考核结果对现有人员予以重新登记,按照新规章建立规范的执业登记和年度注册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业资格制度,创造条件尽早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选拔机制。
三、关于依照两个规章建立实施新的管理制度的总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