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3日 人发[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劳动教养场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对于实现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监狱、劳教系统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必须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通过实行公务员制度,在监狱、劳教系统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与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队伍,以促进监狱、劳教工作的稳定和发展。
二、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要严格控制实施范围,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必须是在监狱、劳教系统执法岗位上工作并授予了警衔的人民警察,其他人员不得列入实行公务员制度范围。
三、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务的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确定行政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时,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不得突破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限额。在过渡时,要按规定搞好轮岗和任职回避。对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行竞争上岗,择优选拔。
四、监狱、劳教系统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过渡时应按规定确定行政职务和工资待遇,不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