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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司发通[20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发布施行对于新形势下推动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新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工作。行政机关公文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法定的权威性、严格的规范性和较强的时效性。为了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机关职能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解决公文处理工作中产生的新问题,国务院新颁布的公文处理办法增加了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文秘部门减少协调、加强审核把关,以及职能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等内容,同时在公文种类、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等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把落实新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准确掌握新标准、新规则,按规定要求做好各项衔接工作,要达到在公文处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符合新办法的要求。
  二、及时修订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司法部将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行政系统实际情况,修订《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将于明年适当时候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学习培训。为此,请各地将贯彻执行新公文处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及时报部办公厅。
  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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