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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
 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廉洁从检十项纪律》是高检院机关“三讲”教育整改阶段,对高检院机关干部提出的纪律要求。高检院党组认为,这十项纪律不仅适合于高检院机关,而且也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是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落实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从严治检的一个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执行十项纪律同落实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结合起来,加强教育,严格监督检查,违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

  为从严治检,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检院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一)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 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二、对违犯《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行为,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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