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
项目按当地政府策获取资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
(中纪办[2001]220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金融纪工委,中央企业纪工委,军委纪委:
最近,有纪检监察机关来函来电请示,一些地方政府为加速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政策,按照这种政策,有的党政干部以至领导干部,由于引进资金、项目获取了按引进资金总额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提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党政干部是否应当获取这种奖励?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对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界定适用奖励政策的范围。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者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
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这一廉政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