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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划转、调拨、公款私存、将用公款购买的房产或汽车等公物落户给私人、无偿或低价将国有企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让私人使用或者转让给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名下。
  其他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其他经营性单位。
  四、“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五、“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六、“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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