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对浙江省纪委《关于
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
的旅游活动应当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2000年6月8日)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六十一条给予党纪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礼错误论,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六十三条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