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机关团体购买自用农副土特产品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中央机关团体购买自用农副土特产品的规定
 (1986年5月18日)


  近几年来,中央机关有些单位,通过非正常购销渠道或以不适当的名义,到各地购买农副土特产品,给中央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纠正这种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央机关团体为了改善职工生活,到各地购买农副土特产品,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正当的购销渠道,不得违反政策,以权谋私。
  二、各单位不得把自己掌管的紧俏物资以低价出售给地方,再以低价换取地方的农副土特产品,更不得利用职权向地方索要或无偿接受地方赠送的农副土特产品。
  三、各单位在购买农副土特产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的物价政策,价格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地方和群众的利益。
  四、各单位购买的农副土特产品,应只限于改善机关食堂的伙食或按成本价格售给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加价转卖,严禁用公款补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