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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
 (1986年1月28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执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积极进行干部制度的改革,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推进了干部新老交替与合作,加强了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从组织上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是:有些领导干部,不遵守党的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他们有的凭个人好恶、恩怨取人,或以对自己有利无利为尺度用人,或从封建的宗族观念和宗派观念出发选人;有的通过各种手段,为提拔任用子女、亲友“走后门”;有的拿职位送人情,搞交易;有的不顾政策规定,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争级别待遇,给所属单位升格;有的做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放弃职守,不讲原则,甚至以权谋私。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很坏,危害干部队伍建设,腐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威望,必须坚决纠正和防止。为此,中央特作如下通知:
  一、领导干部必须在用人方面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领导干部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公道正派,光明正大。各级领导干部都有按正常程序向党推荐人才的义务和责任,绝没有违反政策和制度安插亲朋好友的权力。无视党的原则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人,不能做领导工作。
  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确属德才兼备,符合选拔标准的,应同选拔任用其他干部一样,由群众或组织推荐,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领导干部本人不得指使或暗示组织人事部门对他们提拔任用,也不能通过身边工作人员、老同事、家庭其他成员为他们的提拔任用拉关系、“走后门”,更不允许纵容、支持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去伸手要“官”。党委讨论干部提拔任用,涉及领导成员的亲属、子女时,本人应当回避。
  已经退出领导班子的老同志,在人事安排上如有建议,可按正常渠道提出,但不要干预新班子的正常工作。已调离的领导干部,不准再插手原地区、原单位的人事问题。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应从原地区、原单位带干部,或者指名调干部到自己身边工作。如确有必要调动个别干部,应事先提出申请,报上级党委审批。擅自调人的,组织人事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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