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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单位的工作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
  第三十条 单位可以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评比奖励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核指标必须包括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完好率和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单位有无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专(兼)管干部及其职能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执行本办法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总局将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体委下发的《体委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86)体计财字371号]同时废止。

附: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一、房屋及建筑物
  (一)房屋
  1、办公用房
  2、体育用房
  (1)体育馆
  (2)体育场
  (3)游泳池
  (4)攀岩场地
  (5)其他体育用房
  3、文化教育用房
  (1)教学楼
  (2)图书馆
  (3)其他文化教育用房
  4、科研用房
  5、生产经营用房
  6、物资库房
  7、生活及福利用房
  (1)职工宿舍
  (2)运动员(学生)宿舍
  (3)食堂
  (4)礼堂
  (5)其他生活娱乐用房
  8、其他用房
  (1)车库
  (2)飞机库
  (3)仓库
  (4)锅炉房
  (5)其他用房
  (二)建筑物
  1、井
  2、道路
  (1)飞机跑道
  (2)飞机停机坪
  (3)其他道路
  3、塔
  (1)跳伞塔
  (2)水塔
  (3)指挥塔
  (4)其他塔
  4、沟
  5、码头
  6、水上运动设施
  7、其他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一)运动项目专用设备
  1、足球设备:球门、球网及划线器等
  2、篮球设备:电动篮球架、炮式篮球架、小篮球架等
  3、排球设备:排球柱、网、裁判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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