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
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2002年4月17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又明确要求在全国县级政府机关普遍实行政务公开,在有条件的地市也要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向服务对象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这是行政机关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治本之策,也是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央和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推行政务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也不够规范。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现就在劳动保障系统直接服务于企业或群众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的发生;有利于简化行政手续,方便群众办事,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转变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直接为企业或群众服务的各类事项,如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动监察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和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以及信访等,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都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限,如实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具体办事制度、工作方法、步骤、办事结果,以及服务对象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的操作标准;部门的工作纪律、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举报投诉的方法和途经,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罚办法,以及需要服务对象了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