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作为
劳动教养审批依据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31日)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作为劳动教养依据的请示》(辽公明发[2002]9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三十条、第
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实施“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条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审批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之一。对
《条例》中所称“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仍应按照《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公复字[1992]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