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七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七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财政专员办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七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10:00前及时办理。
第七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移民等收款人;情况特殊的,可按规定程序支付到直接向移民等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
第八十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八十一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八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八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
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八十四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
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的除外),或未列入《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八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